2016年8月28日,买卖双方签订了《购房居间合同》,合同约定:卖家将奉贤区某地址房屋出售给买家,房价款150万。付款方式约定为:双方签订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》当日,买家已支付首付款45万元(含已付定金10万元);双方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当日,买家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第二期房价款105万,若银行所批贷款额度不足,买家自行以现金形式补足。合同第2.5条特别约定:如买家银行贷款未申请成功不属买家违约,卖家承诺赠送车库一间,双方任一方违约赔定金2倍。合同第3条约定:双方接受本协议上述买卖条件并签订本协议的,应定于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()日内签订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》。
2016年9月7日,买家委托律师发函告知卖家:1、自收到本函之日起5日内前往某居间公司签订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》;2、若逾期仍拒不办理,买家将解除合同,要求返还定金并支付2倍赔偿。2016年9月15日,买家向卖家发函解约。
本律师接受卖家委托后,经询问了解案情,卖家是个老太太,她坚称协议底部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,她拿过10万元,但这是中介公司扣留房产证的押金,且根据老太太2016年10月的就诊记录,其被诊断为“老年痴呆症、精神分裂”。
如果当事人坚称没有签过协议,律师一般都会建议其做笔迹鉴定,从根本上推翻协议效力。本案老太太情况又特殊,也可以尝试做行为能力鉴定。但无论哪种鉴定,费用都不低,从诉讼成本的角度考虑,本律师不建议她做鉴定,而是选择从案件细节入手,寻求法律上的突破口,以期用最小的诉讼成本,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。
最终,本律师从合同细节的角度出发,如交房、过户时间、签订正式文本的时间等条款未明确,以此主张该居间协议只是预约合同。而双方因交易细节未谈妥导致没有订立房屋买卖合同,该责任不可归责于卖家,且买家在未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即发函解除合同,仅仅半个月也没有什么损失。法院也采纳了我方观点,判决老太太返还10万定金,不承担违约责任。